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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督评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法学院督评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烟台大学法学院
督评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督评档案是在教学督导和评价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文件和材料的总称,它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做好学院的督评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评档案的分类及基本内容
(一)文书类
督评工作计划与总结;本院有关督评工作的决定、规定、规章制度;督评中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及通知;我院督评工作的重要会议记录。
(二)督评过程类
涵盖督评整个过程的诸种类文字等材料:学生评价、教师评学、教师自评、院系综合评价等过程。
(三)教学环节自查类
教学工作自查是督评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个学期均要进行,是对上个学期教学各个环节的综合评价。
(四)教学工作评价类
教学工作的评价反映的是学院一学年整体教学工作和质量的综合评价,也涉及到督评工作,也是衡量一个学院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归档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督评档案的管理由督导秘书负责,不得随意传阅或遗失。
(二)督评档案应合理分类、分卷,即方便存放,又方便查阅,并与学校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要求相配套。所有档案应入柜存放,注意防火、防盗、防霉。
(三)每次督评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教学档案交督导秘书统一保管存档。必要时,复印件也可。
(四)大的分类档案应具有案卷标题和案卷目录。
(五)凡在使用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督评档案定为永久保存。凡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督评档案定为长期保管,长期保管的年限为15年以上直至不用。凡在短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督评档案定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年限为5年直至不用。
(六)分管领导应注重对督评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