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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法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烟台大学法学院
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进入实验室前必须了解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听从实验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在指定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以旷课论处。
3、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
4、实验准备就绪后,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5、爱护各种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未经许可不许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物品。出现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指导教师;严禁将实验室的物品带出室外。
6、实验时要注意安全。若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后,才可继续实验。
7、要保持实验室安静;严禁在室内吃东西、抽烟;废弃物要放入指定的地点,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整洁。
8、实验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停气。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9、实验后应书写实验报告,不准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不准臆造实验数据。 
10、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损失的大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