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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
法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

烟台大学法学院
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

 

       教材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系统阐述课程内容的教学用书,是学生获取知识和能力的主要工具,是教师进行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是构成教学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做好我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据《烟台大学教材订购发放管理规定》、《烟台大学教材选用管理规定》和《烟台大学自编教材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的选用
(一)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要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本专业发展方向、趋势,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规划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以及引进的原版教材。
2.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材,原则上选用以上范围内的教材,如果不选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有书面材料),并由法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3.应尽可能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应占总数50%以上。
 
(二)教材的选用要体现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稳定性、预见性、一致性、新颖性和有优秀性。
(三)教材选用的审定程序
1.选用教材应由课程主讲教师或首席任课教师进行初选,并提供不少于两种教材的样书。学科组组长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对不同版本的同一种教材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然后提出选用某种(版本)教材的意见(包括备用教材的版本),法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教材科。
2.选用教材的时间,一般每学期一次,春季学期上课用教材的选订时间为上年11月份,秋季学期为当年的5月份,由教学秘书具体组织教师按规定时间完成征订选用工作,经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材科。
3.自编教材的选用:自编教材的教师,先到教务处教材科领取并填报《烟台大学自编教材使用申报表》,经法学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申报表》、《教材编写大纲》及书稿(已出版的教材亦可)各三份—并送交教务处教材科。教务处汇总后,将《申报表》、《教材编写大纲》及书稿,送请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本校的实际情况,作出可否使用的最终决定。
二、教材的征订
(一)本科学生所用教材院系按照以上要求选订,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采购发放。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发放教材。
(二)凡教学不采用的教材、辅导书,不得统一向学生发放,学生可自愿购买。
(三)必修课学生必须要有教材,限选课原则上要有教材,以确保教学质量。
(四)为避免教材积压和浪费,大一、大二原则上按班级实际人数订购、发放,大三、大四采用征订办法,具体为:各班班长需在每年的6月1日—10日(订秋季)和12月1日—10日(订春季)的统一征订教材时间内,把订购教材的学生名单集中报给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材科。
三、教材的建设
(一)为适应教学改革的现实需要,我院提倡和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实际,编写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
(二)学院积极支持教材编写的立项和申请,鼓励以学科组为单位参与教材的申请立项和编写,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鼓励编写反映我院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三)教材编写除应符合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注意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考虑到我院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空白,该教材应具有显著的优点或特色。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