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我院刑法学科组参加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
我院刑法学科组参加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
    9月25日至27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河南郑州举行。
    9月25日上午,会议在河南郑州黄河迎宾馆会议中心报告厅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00余人参加,包括正式会议代表241人及数十位自行参会的河南代表。会议开幕式上先后致辞的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张军大法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郎胜副主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大法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大检察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茶歇后,张军大法官做了题为《司法改革中的刑事审判工作的思考》的专题报告。他指出,今天的刑事审判工作与十年前相比的差异:案件数量激增,审判任务繁重;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社会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当事人诉求强烈,矛盾比较尖锐。他还指出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的五个方面:第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第二,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第三,积极探索、实践刑事和解制度;第四,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第五,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随后举行了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的颁奖活动。
    9月25日下午,本次学术年会又举行了两场专题报告会。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向大会做了题为《近年来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的专题报告。他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第一,以执法办案为需要;第二,以法律为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第三,以理论为支撑。随后,他重点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遇到的如下问题:第一,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情节的适用,尤其是它在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中的应用;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罪过;第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第四,结果犯追诉时效的起算;第五,刑法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应行为的处理;第七,刑事诉讼中贪污、受贿犯罪的解释;第八,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第九,单位诈骗。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大法官做了题为《以审理大案纠正错案为契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专题报告。他结合司法实践中轰动一时的平顶山矿难案件、瘦肉精案件及赵作海案件,提出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少应当做到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责;第二,少办错案;第三,管好法官。主持该次专题报告的张军大法官总结时指出了该报告的四点启示:第一,既要了解刑法,也要了解社会,不能冷漠司法,无情执法;第二,不能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第三,实体法之外,还要重视法律程序;第四,刑法之外,更要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
    9月26日上午,大会分三组进行了小组讨论,其讨论的主题分别为“当代刑法刑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和“生产、环境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与会代表,围绕着如上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充分的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但也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的疑问。
    9月27日上午,由三个小组每组推出的两名代表对于本组的讨论结果向大会进行了汇报,随后还进行了针对上述汇报的大会交流。
    9月27日下午,举行了大会总结暨闭幕试。首先由赵秉志教授进行了大会综述,在随后的闭幕式上先后致辞的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邸瑛琦教授和赵秉志教授。
    我院刑法学科组黄伟明、陆诗忠、李涛、王光明等四位老师参加了本次学术盛会,参加了小组讨论并在其中积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