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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人民法院报》报道首届中欧私法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报》、《人民法院报》报道首届中欧私法论坛
    《中国社会科学报》9月25日A2版,以“首届中欧私法论坛召开 学者建言人格权保护”为题,对我校与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联合举办的首届中欧私法论坛进行了报道,原文如下:
 
    本报讯(记者赵磊)9月20—21日,首届中欧私法论坛在山东烟台召开。论坛以“人格权:中国法与比较法”为主题,由烟台大学、欧洲侵权法研究院联合主办,来自中外多所大学及科研机构的5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
 
    因法律传统、民族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各国人格权立法存在较大差异。与会专家从比较法视角,就人格权立法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奥地利格拉茨大学学者伊娃·昂追索娃认为,欧洲各国在人格权范围与保护方法上有较大差异,但在基本原则上有一致性,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下,欧洲各国人格权立法有一体化的趋势。
 
    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主张在民法典立法中应坚持《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设立人身权编,而非人格权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认为,学术界关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争议很大,许多学者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体系过于庞大,将来人格权编如果条文过多,在立法技术、民法典结构与体系安排上都存在很大困难。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提出,必须改变民法责任立法中侵权责任法“包打天下”的局面,应就不同权利类型分别保护。传统民法理论与立法通常针对的是一般人格权和人格权的具体类型,对于不同特殊群体的人格权关注不多,而此次会议对特殊群体的人格权问题有所关注。烟台大学教授范李瑛认为,夫妻作为彼此独立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人格权会因夫妻关系的确立而成为受配偶身份限制的身份权;隐私权因婚姻利益需要成为配偶知情权的对象。这是人们在享有婚姻关系利益时必须接受的以保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限制。
 
    欧洲侵权法研究院学者劳拉·阿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格权问题变得日益复杂,人格权保护的趋势不应该仅仅是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与自由利用、商业诉求之间的利益平衡。
 
    与会者认为,网络时代给人格权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信息数据传播的便捷性导致加害行为成本非常低,使得名誉权、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各国政府应及时针对网络谣言采取措施,将该方面经验加以总结并予以制度化,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人民法院报》9月26日第五版,以“烟台—维也纳首届中欧私法论坛举办”为题,对此次中欧私法论坛进行了报道,原文如下:
    本报讯  (记者  张  娜)9月20日至21日,由烟台大学与欧洲侵权法研究院共同主办的首届中欧私法论坛在烟台大学召开。来自欧洲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及大陆地区3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50余位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比较法视野下的人格权问题。
    开幕式由烟台大学副校长郭善利教授主持,烟台大学校长房绍坤教授、欧洲侵权法研究院现任院长肯·奥利芬特教授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教授分别致辞。
    会议共分6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就人格权立法研究、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人格权保护问题、隐私权、私权冲突与人格权保护、公共利益与人格权保护等人格权上的一般问题及具体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烟台大学前校长郭明瑞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人格权是人权不可或缺的内容,是人之为人、维护人的独立、自由、尊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法即私法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格权,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的大众媒体和网络环境中保护人格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与会专家就人格权的内涵如何界定,人格权保护的利益范围多大,人格权的类型如何确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如何界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的冲突如何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未来中国人格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