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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五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五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2014年11月17日上午10:00,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第十五期学术沙龙在研究院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有幸邀请到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曹险峰教授同时也是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曹险峰教授发言的题目为补充责任理论基础及法律适用,本次学术沙龙由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玉东副教授主持,烟台大学法院院长张平华教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院长关涛教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于敏教授点评。烟台大学法院副院长宋振武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经靖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王洪平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程朝阳副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忠博士、王圣礼博士、山东大学文法学院曹相见老师及法学院部分同学及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助理参加了本次沙龙。

曹险峰教授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立法特色,然后分为三部分介绍了他的观点。第一部分为数人侵权体系中的补充责任问题,特别提到了补充责任的类型化、个人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的补充责任问题和补充责任在责任体系的地位:以第37条第2款为代表的补充责任;第二部分为以37.2为代表的补充责任的立法反思;第三部分以第7条第2款为代表的补充责任的解释论适用——兼论与第12条的关系。

与会师生就补充责任的适用问题畅所欲言,就补充责任的适用解释达成了部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