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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季萍:《唐律》“投匿罪”条文的是与非
孙季萍:《唐律》“投匿罪”条文的是与非
文章摘要

    投匿,即今日之匿名举报。中国古代自秦代始即对投匿者严厉打击,《唐律》中,投匿罪的刑罚为“流二千里”。重刑“禁匿”,在保护刑法法益的同时,却又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是耶非耶?法律应如何在“投匿”的禁弛之间取得平衡?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及对待匿名信的态度:“鞑靼人必须在剑上刻上他们的名字,为的是让人知道剑是从他们的手里射出来。马其顿的菲利普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投枪上写着:‘阿斯德给菲利普致命一击’。”这段文字出自《论法的精神》第12章24节——“匿名信”。他提出,国家法律对待匿名控告的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睬”。一方面,对匿名者,“一点也不相信他”,这是国家应给予他的“最低限度的处罚”,除非这一控告涉及君主安全或不会使正常的司法程序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对被举报者,不应有任何怀疑,就像“没有人控告他”一样。孟德斯鸠对待匿名举告行为的否定,似乎对中国传统文化颇有认同,但在涉及匿名者的责任时,二者显示出差异。在中国古代,对待匿名举告者,绝非仅仅“不相信他”这么简单,而是要施以严厉的刑罚。这一做法的立法意图已如前述,而广开言路及“保护举报人”等立法思路在中国历史上则似乎始终被忽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4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