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陆诗忠:论“应受劳教处罚行为”分流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陆诗忠:论“应受劳教处罚行为”分流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文章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就“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入刑”范围所提出的见解是不够成熟的,有必要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将保安处分引入到我国刑法中以惩治、预防“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其所论及的可行性。更为关键的是,将保安处分引入到刑法中还会带来一些极其负面的影响。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必然要进行某些变化,要对某些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但该变化、调整绝非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脱胎换骨”的改革。 
关键词:应受劳教处罚行为; 入刑范围; 保安处分; 刑法应对;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