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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海 金昊宇:新兴法部门与传统法部门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现象解释——以经济法、社会法为例
金福海 金昊宇:新兴法部门与传统法部门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现象解释——以经济法、社会法为例
文章摘要:
 
    经济法、社会法等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新兴法律部门,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之间存在法律规范大量交集融合的现象。传统理论解释不承认独立法律部门之间这种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的现象,导致或者否定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将现实法律中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现象强行拆归于传统法律部门,或者承认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独立法律部门,但将这种法律全部归于新兴法律部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这种解释既不符合现代立法实践的要求,也不利于理顺传统法律部门与新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两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现象需要有理论上的创新解释,即承认两类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交集融合的现象,是现代法律体系两类法律部门共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具有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的合理性。 
【关键词】新兴法 传统法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经济法

文章来源:《经济法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