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解释为切入点
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解释为切入点
一、内容提要
 
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成为交通肇事“逃逸”解释的主要方法。但其方法本身存在天然缺陷。通过目的解释将没有离开肇事现场也认定为“逃逸”的结论更让人难以接受。应该从“逃逸”的行为性去解释。刑法条文是交通肇事“逃逸”解释的唯一对象。刑法条文的结构和逻辑关系证明了交通肇事“逃逸”是客观的加重量刑情节。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了刑法禁止的客观状态是加重处罚的合理根据。
二、框架结构

文章来源:《法学》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