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房绍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房绍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壹、内容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受让主体可以是本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任何人,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组织和成员有优先受让权。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包括存量和新增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规划区之内和之外的土地;但在目前的试点初期,仅以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地入市为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还应配套解决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城市土地归属、"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改革等相关问题。

   贰、内容框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权属性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的诸要素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主体
  (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客体
  (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土地用途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困境与变革
  (一)如何缩小征地范围的问题
  (二)城市土地的归属问题
  (三)小产权房能否转正问题
  (四)宅基地使用如何改革问题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