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陆诗忠:“教唆犯从属性说”之批判
陆诗忠:“教唆犯从属性说”之批判
一、文章摘要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二、文章框架结构
(一)“教唆犯从属性说”: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吗
(二)“教唆犯从属性说”:有利于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吗
(三)“教唆犯从属性说”:能够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吗
(四)“教唆犯从属性说”缺陷之透视
(五)相对意义上“教唆犯独立性说”之提倡
  
文章来源于:《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