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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关涛: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一、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尽管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相似,如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仍有所不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基础是所有权保留,尽管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公认的担保方式,但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均未规定所有权保留,更无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公示的规定,这使得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难以解决,赋予所有权保留以优先权地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另外,《物权法》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也会为取回权的行使带来不便。
二、文章框架结构
(一)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否必须解除合同
(二)保留所有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问题
(三)保留所有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方法问题
(四)买卖破产时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五)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的消灭问题
(六)余论

文章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