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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明: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问题探究
王光明: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问题探究
一、论文摘要
肯定故意犯罪前行为所建构的作为义务,不仅有助于妥当地处理共犯问题、合理地认定犯罪行为、准确地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合理地裁量刑罚,而且有“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的法理基础与行为规范效力的理论支撑。否定论者所提出的肯定故意犯罪前行为所建构的作为义务不符合期待可能性的原理、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及与犯罪中止相矛盾的质疑,都禁不起理论上的进一步反驳。
二、文章框架
一、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的实益分析
(一)有助于妥当处理共犯问题
(二)有助于合理认定犯罪行为
(三)有助于准确把握犯罪行为
(四)有助于合理地裁量刑罚
二、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举轻以明重”的法理
(二)行为规范效力的法理
三、故意犯罪前行为建构作为义务招致的质疑与反驳
(一)质疑与反驳之一――是否不符合理期待可能性原理
(二)质疑与反驳之二――是否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三)质疑与反驳之三――是否与犯罪中止相矛盾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