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张平华: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张平华: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一、文章摘要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二、文章框架

引 言 1
一、 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 1
(一)责任类型或效果:多元?单一? 2
(二)责任构成:客观责任?主观责任? 3
(三)公共政策主导下的弹性不足 5
二、弹性不足的立法应对:连带责任法定 7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之原因 7
(二)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之内容 8
(三)连带责任的法定程度 10
三、弹性不足的司法应对:连带责任之解释问题 14
(一)连带责任的识别与解释 14
(二)连带责任漏洞之补充 15
结 语 18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