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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
陆诗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
目 次
一、对“(部分)犯罪共同说”批判之省思
二、“行为共同说”“优势之否定
三、“行为共同说”风险之透视
 
摘 要 “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
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关键词 “ 犯罪共同说” “ 行为共同说” 个人责任原则 共同犯罪 

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