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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壹、文章摘要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贰、文章框架
一、公证遗嘱绝对优先效力弊端
(一)公证遗嘱绝对优先效力剥夺了遗嘱人处分遗产的自由
(二)公证遗嘱较强的证据力不意味着其效力绝对优先
(三)公证遗嘱绝对优先悖于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潮流
二、公证遗嘱无优先效力理论检讨
(一)公证遗嘱制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能确保遗嘱人意志的真实性
(二)公证遗嘱更能彰显效率原则
(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足以撼动公证遗嘱的优势地位
三、公证遗嘱相对优先效力的证成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