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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
张洪波: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之第三人范围

壹、文章摘要

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制度的核心,不能依物权或债权的区分判断其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范围的一般标准上,正当利益说最符合登记对抗制度本质;在第三人的具体类型上,第三人包括取得物权者以及对公示具有正当利益的债权第三人;在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人主观为善意有正当基础,但善意仅指"不知道",不包括"不应知道"的情形。

贰、文章框架

一、第三人范围确定的一般标准
(一)自物权变动公示目的看第三人的分类
(二)判断第三人范围的一般标准
(三)债权第三人被排除在外的原因
二、第三人范围的具体类型
(一)物权第三人
(二)债权第三人
三、第三人善意之解读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