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房绍坤: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
房绍坤:共有物分割之诉审理的若干问题
壹、文章摘要
  
  共有物分割之诉除法定起诉条件外,不能以共有人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为起诉条件。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原告为同意分割而提起诉讼的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及虽同意分割但不愿参加诉讼的共有人为共同被告。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原告上诉后可以撤回起诉,双方不服分割方法的一审判决均可以提起上诉。法院须基于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与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两种不同形态,就是否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作出判决。
【关键词】 共有物分割之诉;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形成之诉; 诉讼审理;
 
贰、文章框架
 
一、当事人起诉是否需要特殊条件
(一)学说分歧
(二)本文观点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一)学说分歧
(二)本文观点
三、当事人能否反诉与撤诉
(一)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二)原告上诉后能否撤回起诉
四、上诉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一)上诉利益的识别
(二)当事人的上诉地位
(三)上诉请求的效力
五、诉讼请求应如何裁判
(一)裁判主文的表述
(二)法院应否进行败诉判决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