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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华: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
张平华: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
壹、文章摘要

    论文基于对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比较认为,民法上侵权连带责任奉行“法定原则”,该原则在商事侵权责任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表现为连带责任的泛化。文章认为,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形似神异”。商法对多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而民法却坚持连带责任法定的原则。商事侵权连带责任虽然类型广泛却不至于被滥用,其主要控制因素是责任内容的强行效力和补充责任的优先适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类型设计,其贯穿于商事主体的成立、存续、消灭之全过程;多发于违约或侵权交融之场合,可以借用违约责任的构成机理,满足对多环节交易的需求管控,化解契约法的“涉他”难题。旨在实现“风险内部化”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已确定的责任应由谁连带承担”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的意义;旨在实现“风险外部化”的连带责任,回答了“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更具决定性。
【关键词】商事侵权;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类型设计;

贰、文章框架

一、问题之提出
二、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形似神异”
(一)形式上相似
(二)实质上差异
三、"形似神异”之根本原因:商法对多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原则
(一)为什么坚持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原则
(二)坚持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原则是否会导致连带责任的滥用
四、“形似神异”的表现之一:基于风险内部化的商事侵权连带责任
(一)公司成立阶段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存续期间的连带责任
(三)否定人格或消灭人格时的连带责任
(四)基于风险内部化产生的连带责任之性质
五、“形似神异”的表现之二:基于风险外部化的商事侵权连带责任
(一)基于对多环节交易的整体管控而扩张适用连带责任
(二)基于对合同理论的借用而扩张适用连带责任
(三)借商事侵权连带责任替代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六、余论

文章来源:《法学》201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