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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王洪平: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壹、文章摘要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关键词】 第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团体;
 
贰、文章框架
 
一、“无责任能力团体”概念的提出
二、“民事责任能力”之概念
三、“第三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
(一) 第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
(二) 第三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三) 第三民事主体之责任能力缺失
四、“无责任能力团体”的类型范围
五、结语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