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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季萍:《人民法院报》系列文章
孙季萍:《人民法院报》系列文章
1.探求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文章摘要
    “法义中的法院文化”栏目所进行的探索极具现实价值,法院文化建设关乎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关乎社会价值导向,关乎中国司法和法治未来的方向。文中强调“法义中的法院文化”栏目,旨在以法的义理,以司法的理念、价值、原则阐释法院文化,通过观念构建和制度设计,将正义、人权、秩序等现代法治精神融入法官内心及审判过程,将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宏观主题落实于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程序和审判技术等具体目标之下,通过探求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助推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公平、正义,是司法之精义,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第5版,2017年1月6日。

2.唐代婚姻解除礼法规制: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文章摘要
    以唐代婚姻解除的礼法制度为视角,探讨唐人对离婚大事的制度与文化规制,借此重温古人对待婚姻的严肃与慎重,以为今鉴。文章介绍了唐人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和离、强制离异三种方式以及离婚程序。唐代婚姻,其缔结也难,其散也不易,诚是。而所有婚姻解除条件与程序的设置,都意在表达其时人们对婚姻之事的敬谨、恭慎之心。对比闪婚闪离现象较为多发的当下,其中的意蕴,值得今人深思。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第5版,2016年11月18日。

3.敬慎其事:透过礼法看唐人婚姻的缔结
文章摘要:
    笔者因看到一些城市因房产问题而出现大量“假离婚”现象而心生感慨,兹以唐代婚姻缔结与解除中的礼法制度为范本介绍了古人严格、复杂婚姻缔结程序。“敬慎重正而后亲之”,是唐人对待婚姻的态度。“欲治国必先齐家”,婚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正因此,在文化包容、婚姻相对自由开放的唐代,传统的婚姻礼俗制度,男女之别、夫妇之道仍为王朝礼法所确认,为世人所持守。唐代婚姻缔结的一系列程序、规则,无处不在表达着婚姻的神圣,提醒世人以虔诚之心对待婚姻之约。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第5版,2016年10月21日。

4.传统司法与医道之契合
文章摘要:
    司法的功能在于治世、安世、救人——当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或个体心理、行为出现偏差,法官通过解纷止争或定罪量刑,恢复社会正义与和谐,矫正个体身心。就此而言,司法者与“救死扶伤”的医者颇有近似之处,二者皆是济世苍生之所系。在传统中国,由于受儒、道传统哲学的影响,法者与医者在职业伦理、职业思维上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谓道出一源。文章从“本“精诚”之伦理”、“秉‘整体观’之思维”、“循‘辨证论治’之方法”、“以‘扶正驱邪’为治本之策”四个角度阐述了传统司法与行医之理多有契合。由此得出司法当如良医,司法者正于己,精于业,勤于职,法律的尊严方可确立,社会正气的培固方有可能的结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第5版,2016年7月22日。

5.砺士节 明廉耻:“刑不上大夫”解读
文章摘要:
    文章对“刑不上大夫”进行了解读。以孔子对此的解释引出文章的主要内容。在传统中国,“刑不上大夫”的提出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鼓励士大夫的角色认同,唤醒士大夫的知耻之心,以自我约束、自尊自爱。第二,维护士大夫阶层的尊严和形象,以更好地实现其引领与管理社会的使命。“刑不上大夫”一语重在“励士节”而非“避刑罚”的含义已比较明确。这一结论,还可以从中国历史上对待贵族犯罪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加以印证。再结合历史上有关“吏治”的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清晰地发现今人对“刑不上大夫”的误读。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孔子对“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并非曲解,此语实际上表达了古代社会对大夫阶层的一种期待:身为贵族,其言行与内心应尊贵而守礼,因此无须法律的严阵以待。这无疑是对士大夫者的更高要求,而非纵容。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周刊)》第5版,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