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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东: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
张玉东: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
壹、文章摘要
 
    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 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如此,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否规定取得时效? 若规定,应规定在民法典的哪一部分以及应规定哪些内容? 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思考。
 
贰、文章框架

一、取得时效应否规定?
二、规定于何处?
三、取得时效规定什么内容?
 
文章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