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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曹相见:法人人格权的立法论分析
房绍坤 曹相见:法人人格权的立法论分析
壹、文章摘要

    从法人人格的规范意义看,法人实在说赋予法人独立人格,但法人并不因此而失去拟制色彩;法人人格是主体意义上的人格,旨在拟制法人的行为资格,与人格权并不等同、亦不相关;所谓法人“人格权”本质上为财产权,因此法人不能享有人格权。自政策考量而言,团体人格有其社会功能,但为实现与自然人的和谐共处,其在公、私法上均全面让位于自然人,不应享有人格权。从实践效果上看,赋予法人人格权存在多重体系矛盾,未来民法典应以财产权为模型、法人容忍义务为主线,构建公、私法交融的法人保护体系。
【关键词】 法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政策考量;容忍义务; 法人保护;
 
贰、文章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人人格的规范意义
(一) 法人本质与法人权利
(二) 法人人格的具体内涵
(三) 法人“人格权”的属性辨析
三、团体人格的政策考量
(一) 团体的社会功能与法律应对
(二) 团体的公法身份与宪法权利
(三) 团体的私法地位与人格权
四、法人保护的体系思维
(一) 法人保护的体系矛盾
(二) 法人保护的体系思路
五、结语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