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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即时通讯记录证据能力规则考论
陈浩:即时通讯记录证据能力规则考论
壹、文章摘要

    全球信息化的时代特色引致诉讼法领域证据的信息化发展趋势。在网络证据和数字证据范内,即时通讯记录无疑是极具独特性的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地位,即时通讯记录具有通讯主体匿名性、通讯过程瞬时性、通讯方式数据性、通讯语境随意性等特性,使得传统证据能力规则必须进行微调或重组才能适用于该类证据。就法官认证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资格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综合认定规则、鉴真规则、辨识规则等证据规则的重构,已成为遵循认证专业化的逻辑前提下破解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现实困境的科学考量。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据能力;即时通讯记录;

贰、文章框架

一、逻辑基础———“相对独立性”的证成
二、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真实性认证规则
(一)鉴真规则
(二)综合认证规则
三、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关联性认证规则
(一)“机读语言”至“自然语言”的辨识规则
(二)“网络语言”至“现实语言”的辨识规则
四、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合法性认证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文章来源: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