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本科教育
研究生教育
学术科研
法学青年
对外交流
烟台大学
通知公告
焦点新闻
学院新闻
学术文化
人物
著作
观点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熊德中、韩丹: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条件及其应用
熊德中、韩丹: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条件及其应用
壹、文章摘要
判决书充分说理需要两个条件:必要条件,即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一套概念系统;充分条件,即根据这一套概念系统对判决主文所进行的论证。如果法官可以拿捏到这样的细节层面,就能够落实辩论主义下两造民事主体的自我责任法理,从而夯实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司法实践却表明,法官对法律概念与论证两方面贯彻不力,从而使说理不充分问题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在司法改革的技术层面,不仅有必要对判决书样式做相应调整,更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要求法官运用说理性的法律概念与论证性的演绎思维。
【关键词】论证;概念系统;判决书说理;民事普通程序;
贰、文章框架
一、判决书充分说理的必要与充分条件
(一)判决书充分说理的必要条件
(二)判决书充分说理的充分条件
二、判决书充分说理条件的实践与评析
(一)判决书充分说理条件的实践
(二)对判决书充分说理条件的评析
三
、
结论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