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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论加工的物权法规制
房绍坤:论加工的物权法规制
壹、文章摘要

    在物权法上,加工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仅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所为的加工以及加工物为动产的情形。加工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工的客体须为动产且为他人所有、加工人须实施了加工行为、加工的动产须制成新物。加工的增值不能作为加工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判断加工物所有权归属的参考因素。在我国物权法上,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采取以加工主义为原则,材料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加工;新物;增值;;加工主义;材料主义;立法设计;

贰、文章框架

一、加工的规制范围
(一)物权法仅规制非依法律行为所为的加工
(二)物权法仅规制加工物为动产的加工
二、加工的构成要件
(一) 客体要件: 加工的客体须为动产且为他人所有
(二) 行为要件: 加工人须实施了加工行为
(三) 新物要件: 加工的动产须制成新物
三、加工的物权效果
(一) 比较立法例
(二) 本文观点
四、结语: 加工规则的物权法设计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