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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壹、文章摘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法。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三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保护的效力。
【关键词】公示公信;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贰、文章框架

一、引 言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所要公示的对象
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
四、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的关系
五、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