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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季萍:由王士俊官场沉浮看清朝的参劾制度
孙季萍:由王士俊官场沉浮看清朝的参劾制度

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3日/第 007 版
法治星空
 
由王士俊官场沉浮看清朝的参劾制度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王士俊,贵州平越人,康熙朝进士。雍正元年,已届不惑之年的王士俊从翰林院检讨的位置上被选任至河南许州任知州,此后他的仕途可谓一帆风顺:河南许州知州(雍正元年,1723年)——琼州知府(雍正三年,1725年)——署理广东按察使(雍正三年,1725年)——广东布政使(雍正六年,1728年)——湖北巡抚(雍正八年,1730年)——河东总督(雍正十年,1732年)——河东总督兼河南巡抚(雍正十一年,1733年)。短短十年的时间,王士俊从地方小员升任封疆大吏,可谓平步青云;期间,还有皇帝专赐“专折奏事”权、进京觐见、特赐孔雀花翎,足见对他的恩宠。王士俊为政,克谨尽忠,深得雍正帝信任。但是在雍正驾崩后,这位声誉卓著的大臣却迅速陷入仕宦生涯的泥潭。乾隆二年(1737年),王士俊遭削职回到老家,从此生活潦倒,二十年后病卒于家中。
   
因制造冤案被参劾
   
雍正十三年(1735年)八月,雍正皇帝驾崩,次月,四子弘历继位,转年改年为号乾隆。乾隆帝在位共60年,历史上,这位文治武功的帝王以严于吏治而著称,而其整饬官场的行动从继位之初就开始了,首位被处理的高官就是时任河东总督兼河南巡抚的王士俊。

​  乾隆登基后不久,一份奏折摆在他的面前,上折者是三朝元老、帝师朱轼,奏折的内容是对雍正时期的开垦政策提出批评。清代的垦荒政策始自顺治,它的大力推行,给清初经济发展带来显著成效,但经顺、康几十年的开垦,荒地殆尽,雍正朝再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弊端和问题便突显。一些地方官在荒地几无的情况下,为完成指标,弄虚作假、多报垦数,造成“田不增而赋日重”,欺公累民。朱轼的奏折正是针对此事,其中有关“虚垦”的说法得到了新皇帝的认同。乾隆于当年十月十日发布“禁虚报开垦”令,内中严厉督责:各省督抚都在纷纷上报垦地数目,尤以河南省最多,而所报数字中多有不实,须立即停止假饰,再有违者,从重处分。   

  乾隆帝的这次谕令已专门点到了雍正朝的“垦荒典型”河南省。雍正年间,田文镜在河南总督任上厉行垦政,政绩突出,深受雍正嘉许,其继任者王士俊到职后,上报垦荒数字亦甚是喜人,原本的产粮大省河南成为全国的垦荒标杆。但雍正去世不久,质疑声四起。继朱轼之后,户部尚书史贻直在一份上疏中直言:“河南地势平衍,沃野千里,民性淳朴,勤于力穑,自来无寸土不耕……安得如许荒田之多?推求其故,不过督臣授意地方官多报开垦。于是,各属迎合上司……”王士俊很快成为乾隆初年这一场批评和检讨雍正朝开垦政策的靶子,因为此时的他正在河南巡抚任上,而他的前任田文镜已去世
  乾隆接到史贻直上奏后很快做出了反应,他毫不客气地指责田文镜、王士俊这两位前朝重臣:河南地方,自田文镜为巡抚、总督以来,苛刻搜求,以严厉相尚,而属员又复承其意旨,剥削成风,豫民重受其困。王士俊继任河南后,不能加意惠养,且扰乱纷更,以为干济,借垦地之虚名,而成累民之实害。于是,著令将王士俊调离河南,另委富德接任.

  富德上任后不久,即对王士俊提出了参劾.

  参劾之事是一桩冤案,这一案件与上述垦荒政策有关。雍正年间,在奉行开垦谕旨过程中,河南省很多地方官强行摊派,逼使小民多报亩数,多纳钱粮,老百姓怨声载道。当时有上蔡县武生王作孚率领众人到县衙抗议,知县即将这一行人扣下,并将事件的缘由及经过上报省里。而得到如实报告的王士俊非但没有认真体察民情,疏导民怨,相反还隐去了事情真相,以“勒减盐价”“哄闹公堂”罪将被告人拟判斩刑,上奏朝廷。雍正信以为真,朱批:“此风不可长,当严究以惩顽”。错判,欺君罔上,罪莫大焉。这一事件被揭出后,乾隆皇帝立刻指令举劾者富德对此案彻底查究。很快,结果出来了:“前任河东总督王士俊,审拟已革武生王作孚及周心传闹堂一案,承审各官,隐匿真情,罗织无辜……”乾隆令吏部议处,吏部意见:革职。乾隆最终手下留情,将其革职留  任。此时的王士俊已经在四川巡抚任上。    

  密陈四事,再遭参劾    

  留任四川巡抚的王士俊,很快又陷入了更大的仕途和人生危机中。 

  事情起因于一道密折。乾隆元年(1736 年)七月,王士俊密折四条对时政提出批评,其中一条便是后来引爆自身的炸弹:“近日条陈,惟在翻驳前案,甚有对众扬言,只须将世宗时事翻案,即系好条陈。”他指责当时大小臣工所上奏折,皆以“翻案”为博取圣上欢心的法宝。翻案,在乾隆初政时期也是事实,新主登基,赦免了雍正年间被治罪的一批大臣、皇亲国戚,政策方向由前朝的严苛向宽缓改变,此举被时人看作是“翻案”。但乾隆帝却很忌讳这一评价——翻前案,改祖制,违孝道,不仁不义不孝之君,新帝如何担得如此罪名!王士俊的奏折,在乾隆看来,名义上是批评臣工曲意逢迎,揣摩圣意,实则是在攻击当今皇上改变前朝政策,专以“翻案”为能事,实在是胆大妄为。盛怒之下,乾隆将此密折发王公大臣公阅.立刻,有御史舒赫德对王士俊提出弹劾:“士俊奸顽刻薄,中外共知。其为河南总督,勒令州县虚报垦荒,苦累小民。近日巡抚富德论劾,外间传说士俊已命逮治,皇上犹冀其改恶向全。乃士俊丧心病狂,妄发悖论,请明正其罪。”御史翻出了上次参劾的旧账,指责王士俊非但不知感谢圣上的宽免之恩,反而变本加厉,“丧心病狂,妄发悖论”,问题十分严重。

  弹劾折一出,乾隆立刻召集王公大臣、九卿共议。乾隆帝首先表明态度:“从来为政之道,损益随时,宽猛互济。”他以尧帝用鲧治水,而舜称帝后却将鲧诛杀的典故说明自己“改革”的“合法性”。继之,又详说康、雍、乾三朝政策的连续贯通,质问王士俊妄加批评是何用心:“盖皇祖、皇考与朕之心初无丝毫间别。今王士俊訾为翻驳前案,是诚何心?”“士俊河南垦荒,市兴利之善名,行剥民之虐政,使败露於皇考时,岂能宽宥?彼欲掩饰从前之罪,且中伤与己不合之人,其机诈不可胜诘。”新账旧账一起算,王士俊被解任,交刑部、王公大臣等会审。会审结果:按“大不敬律”拟斩立决。大不敬,清代“常赦所不原”的十恶罪名之一;斩立决,这是清代法定五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通常死刑皆待秋后问斩,立决,说明其罪大恶极,决不待时。但乾隆帝最终还是又一次仁心大发,留下了这位前朝大臣的性命,改为“斩监候”——待秋后执行。
 乾隆二年(1737 年),王士俊被削籍返乡。

  王士俊上四条密陈究竟出于何种考虑?后世研究者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王士俊是因积

极督垦反被处罚,块垒难消,故借此以抒心中之郁气,旁引曲喻,批评新政;另有人则认为,王士俊窥察圣意,发现当时的乾隆已在为即位后采取的矫正雍正朝苛政的做法感到后悔,故出此折以奉迎。这些判断的是与非,对当时情境之下的王士俊来说,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圣上怎么看。而在乾隆看来,这个折子的要害就是攻击新政,直指“朕之翻案也”。乾隆在谕旨中严厉斥责:“夫指群臣为翻案,是即谓朕为翻案矣,此大悖天理之言也。”“披览之下,不胜痛恨。”《清实录》记载的乾隆当日所言有生动的现场画面感:“昨日傅鼐亦如此举动,大觉可笑。汝等姑静俟之,若谓朕为拒谏,汝再明白回奏来。”于是就有了后来斩监候的处理结果。为什么没有杀他?乾隆帝也许是顾忌身后之名,毕竟王士俊为雍正朝重臣;也许是“贵得其中”的政策使然,真正地心存怜悯而不愿为吧。斩监候足矣.
   
清代监察的制度利器.
    
参劾,是清代纠举违法失职官员的重要监察程式。清代的监察体系相当周密,在中央,以都

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监督。在省一级,总督与巡抚为最高监察官其下属按察使(负责刑名)主管一省的司法与监察,也是地方重要监察部门。此外,中央六部、省布政使(负责财赋与人事)、府州县长官等也都负有纠察有过官员之责。监察体系相对独立,但实际上监察权又与行政权合而为一,监察官之外的任何一位官员都可对同僚、下属甚至上级进行参劾纠举。所以,宏观地来看,清代每一位官员都处在庞大的监察网络之中,既是监察官,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无处不在的监察体系,维系着清帝国巨大官僚体系的运转.
   
清代早期参劾的方式有题参、奏参两种,乾隆十三年(1748年)时改制,取消奏本,一律使用题本参劾。所参案件的来源既可以据属官告揭或小民告发而得,也可以由举劾者自己访闻而得。另外,在职官员如果自觉行为过失,也可自奏自参。参劾,在清代官场几乎每日都在进行,参劾的对象涉及大小各级官员,从京官到外官,从一品大员到七品芝麻官,无不在其中。本文主角王士俊在为官期间,曾几次参劾他人或被参劾。雍正五年(1727年),在广东按察使任上,他曾因“不能任事”被参劾,雍正帝基于对他的足够信任,对题本未予理睬。调任河东总督后,他参劾河南学政(主管教育科举)俞鸿图科考受贿,查实后,该学政被斩立决。这最后一次,又轮到王士俊成为被弹劾的对象——因上言而获罪,这是在他本人仕宦生涯最显赫的位置上发生的,也是对他的致命一击.
   
参劾权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臣工所参奏本,皆达御(即上达给皇帝)前,皇帝根据被参劾人的身份和所在职任以及所犯之事,交由相应的部门或官员审查、议处,这些部门或人员主要有吏部、兵部、刑部、堂官(六部尚书或侍郎)、督抚等,另外还有多种会审机关,如军机大臣会审、大学士会审、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等。皇帝有时候也会钦派人员或机构临时负责某个案件。无论何人主查、主审,通常是参者不审,审者不参,以防冤抑。本文中王士俊的两次被参劾,分别由继任者和御史提起,均为正常的监察启动程序,而从负责审议的主体来看,第一次,弹劾案由河南巡抚的继任者富德提出,皇帝转而又将此案交与富德彻查,这一做法实际上有违“参审分离”的原则;第二次,乾隆召集了王公大臣和九卿会审,这在清代属级别较高的会审组织,说明此案的受重视程度.

   参劾案的最终结果,由皇帝掌握。据史料记载,乾隆皇帝在位期间,几乎无一日不问吏治。笔者曾细阅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二月《清高宗实录》,发现这位“一日万机”的帝王在三十天里发出了三十多条有关参劾事件的谕令,频率之高令人惊讶。对重大案件,乾隆皆亲自披阅,表明态度。可以看出,在清代,监察制度的运行深受皇帝意志的左右,皇帝的情绪和态度,很多时候将直接决定受参人的命运,这在一些涉及政治问题的案件中尤显突出。显然,本文王士俊的第一次被参劾,虽然表面上看是由一桩错判的刑案而起,但分析其背景,错判的发生实与雍正朝垦荒政策有关。一向清廉守正的王士俊之所以在河南巡抚任上制造错案,也许是在担心:端出真相,会揭出垦政之弊,也会暴露全省上下一直以来的勒令摊派、虚报冒报之事,所以,隐瞒真相以控制事态恶性发展,并借此吓退其他蠢蠢欲动者,是为上策。此案的后来事发,则与乾隆继任后开垦政策的调整有关。至于王士俊第二次因言受劾,则是乾隆帝对“翻案”说讳莫如深的结果参劾制度在清代两百多年的官僚政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官场的整饬离不开这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时不在的监察耳目和出其不意的纠劾行动让违规者心有忌惮。清代围绕参劾制度的运行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其中许多内容值得后人研究和借鉴。但另一方面,清代的监察权实际上是“独而不立”的,在皇帝的主观意志之下,监察权的大与小、能与不能都变得摇摆不定;不唯如此,监察权的行使还受到其他诸多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帝制时代,监察机能的有效性由于专制政体的先天缺陷而大打折扣,这或许是各个王朝监察机能不断萎缩,吏治不断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