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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陆诗忠: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文章摘要: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情节时,不得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但书”规定;“情节恶劣”;犯罪未遂;“其他犯罪”;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