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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张龙: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摘要】囿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始终未予立法明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裁判长期仰赖于地方司法性文件意见、法官经验以及学理解释。受德日两国“二元论”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影响,我国各地地方司法性文件主流意见倾向于采纳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论”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该观点也被多数法官和学者所赞同,但是该标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我国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采纳的是“狭义二元论”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其中运行有别于机动车的使用或处分,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仅限于机动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该“狭义二元论”在理论层面更洽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可以实现维护加害人行为自由与保障受害人救济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践层面更合受众情理的同时又可降低受害人举证难度,可操作性更强。 
文章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