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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钟千:中国民法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之研究
林钟千:中国民法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之研究
     【摘要】 中国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新设了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作为反映时代变化特征的条款,本条有望为将来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中国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是物权说和债权说。物权说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互联网空间的特殊物品,即虚拟物,因此可依据现在的物权理论认定其为独立的物,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但是,仅因为虚拟物与现实世界的物之间具有相似特征,就将虚拟物视为物权的客体,有可能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与此相对,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引发的债权关系。该说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性确定难题,因而似乎更为妥当。 
   其次 ,中国民法界和司法实践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根据《最终用户使用协议(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产生的债权关系。因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用户发生纠纷时,法院经过格式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审查后,再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对于网络服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引起的纠纷,法院通过扩张解释合同的附随义务为网络服务用户提供救济。
   最后,中国《民法总则》中新设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之规定,是为了保护随着时代变化而新产生的民事权利客体。目前尚不明确中国在将来的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中如何规范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理问题。不过,作为试图协调传统大陆法民法体系与新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之努力,中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值得对于正在进行民法典修订的韩国参考借鉴。
文章来源: 韩国政府法制处《法制》(法学期刊)第683卷通卷683号,2018年12月(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