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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 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
张龙: 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
     【摘要】在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人责任形态仅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词表达,简洁却不甚明了,仍需进行法律和学理上的进一步解释。所有人责任形态并非单一固化,而是存在动态解释的可能。所有人责任形态解释的关键在于确定"相应的"的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所有人过错、原因力和其他既定法律规则。所有人责任形态原则上应为按份责任,特殊情形下并不排除连带责任,但绝无补充责任的可能。就第49条体系定位而言,该条存在与其他既定法律规则竞合适用的可能,此时所有人责任形态依其他既定法律规则而定,具体表现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即"相应的"包含两层意思表示:所有人责任大小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所有人责任形态与其他既定法律规则"相适应"。
文章来源: 《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