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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物权法底线”
王洪平: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物权法底线”
     【摘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坚守"物权法底线"。"产权"乃"财产权"之简称,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乃重要的财产权类型。改革中凡是涉及农村集体物权的,就应当遵循物权法上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上,"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性范畴,而现有的改革政策,有用"集体经济组织"替代"集体"的倾向,这一改革倾向已经突破了"物权法底线"。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不同的职能主体,前者承担的是"经营职能",后者承担的是"公共职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起来后,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些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的经营职能应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份"不同,这体现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与物权法上所有权"出资权能"的不同。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