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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东:“获益剥夺”适用条件的解释论建构

摘要:《民法典》第1182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修改,不仅使获益剥夺的适用不再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为前提,也使获益剥夺彻底成为一种与损害填补和赔偿损失相区分的侵权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因不同类型的责任往往对应于不同的适用条件,且第1182条中并未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全面和清晰的表述,故应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重新阐释。基于侵权责任制度法理及法效果的独特性,应将人身权益受侵害、侵权人获益及因果关系确定为获益剥夺适用的三项必备条件,而被侵权人受到损失不为其适用前提。基于获益剥夺制度的剥夺及预防功能,应将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基础性归责事由;同时,为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应使侵权人之过错程度与可剥夺之获益范围处于正向对应关系,以实现适用条件与责任范围的动态匹配。

关键词:获益剥夺;赔偿损失;责任类型;适用条件;预防功能

期刊来源:《法学杂志》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