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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摘要:就“审执分离”的原旨而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核心是各自权力行使对象的区分和剥离,不抓住这一实质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审执分离”。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是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及附带事项;执行权的行使对象是在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实体请求权的过程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但“审执分离”的实践存在偏离其原旨的问题。受审执“外分”与“内分”之争的影响,“审执分离”被引入了执行权范畴下的“内分”路径,即执行裁决权与其他执行权能的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等同。但执行裁决权处置的执行程序事项争议并非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执行裁决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涉及的是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与执行权的行使有关,而与审判权的行使无涉。故此,“审执分离”的改革应当在其原旨意义上推进和深化,对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实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审执分离民事执行民事审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

期刊来源:《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