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 正文
陆诗忠:论“可以量刑情节”的适用困境及其出路

摘要:对具有“可以量刑情节”的犯罪分子能否从宽处罚,取决于三个因素,即“犯罪竞合”“逆向量刑情节”“盈余的社会危害性”。当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不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且案件中所存在的“同向量刑情节”能够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分子予以减轻处罚。对犯罪分子能否“免除处罚”,最为关键的是判断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影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比例大小的因素应包括量刑情节本身和“犯罪的性质”。据此,对若干典型“可以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应当重新解读。

关键词:“可以量刑情节”适用困境理论出路

期刊来源:《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