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情况公示第17周(随时更新)
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情况公示第17周(随时更新)
(2018-06-25至2018-07-01)
法学院公共房屋借用注意事项
公共房屋借用坚持严格审批制度,提前审批,然后使用,最后验收。各项活动安排应首先通过 团委或本科生业务办申请借用学校教室,如果学校在时间、场地等方面无法满足要求,再向学 院提出申请。公共用房进行网上申请--审批--验收,在借用中注意以下:
1、请各位老师下载附件一在本人电脑进行安装运行,账号为本人校园卡卡号,具体操作流程说明请见附件二,自行下载备用。学生申请应通过团委、学工或业务办公室学工助理申请。
2、教学用房由院长助理审批,非教学用房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如遇有一审批人不在岗,其他审批人可代为审批。
3、原展室以及筹建中的房屋不属于审批之列。不予借用。
4、所有公共房屋原则上坚持先到先得,在遇有集中教学任务、论文答辩、学院重大集体活动时,学院有权进行调配,统一分配使用。
5、学生借用公共房屋,必须经分管部门老师批准方可借用,不允许不经批准、审批私自借用。
6、公共房屋借用应提前筹划、报备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工作日上班期间申请,其余时间申请不予受理。
7、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用途、对场地要求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如因填写不完整导致事故出现,责任自负。
8、公共房屋值班人员应提前将房屋打开,如有多媒体使用需求同时打开多媒体投影。场地布置、接待等其他物品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9、使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将房屋内物品归致原位,门窗、水电空调等设施关闭,垃圾及时清理,通知值班人员验收并锁闭房间。
10、值班人员验收房屋应认真检查门窗、多媒体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如有问题责令相关人员整改。问题严重者予以网站曝光。
11、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公共房屋,如出现公物、设备损坏,在事实调查清楚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并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017-2018第二学期:法学院公共用房使用情况公示(随时更新)第17周 |
房屋性质 |
房屋名称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备注 |
教学用: |
一楼:101 |
|
|
|
|
|
|
|
|
教学用 |
一楼:刑侦实验室 |
|
|
|
|
|
|
|
|
教学用 |
一楼:法律诊所 |
|
|
|
|
|
|
|
|
非教学 |
一楼:贵宾室 |
|
|
|
|
|
|
|
|
教学用 |
二楼:学术研讨室(原二楼多媒体) |
《中国法制史》(10-18)8:00-11:30
|
《商标法专题》(10-18)14:00-17:30
|
|
《法律职业伦理》(10-18)8:00-11:40
|
|
|
|
|
非教学 |
二楼:学院会议室: |
|
|
|
|
研究生《民法》(13-17周)8:00-11:40
|
|
|
|
非教学 |
三楼:就业洽谈室(302) |
研究生《合同法》(1-18周)8:00-9:50
|
|
|
|
研究生课程《合同法》(1-18周)8:00-11:00
婚姻法14:00-17:40
研究生第一党支部党课、预备党员转正大会18:30-21:00 |
|
|
|
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02) |
|
|
《国际投资法》(1-18周)10:00-12:00
|
|
|
|
|
|
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06) |
|
|
|
研究生课程 《犯罪学》(1-18周)8:00-11:00 |
|
|
闻道读书会读书活动(2-17周)18:30-20:30 |
|
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10) |
|
|
|
|
|
|
|
|
教学用 |
五楼:综合实训室505(含审判庭) |
诊所课程(1-17周)10:00-11:40
研究生《刑法》课程(2-18周)14:00-16:00
|
《刑法》(2-18周)14:00-16:00
《民法》(10-18)8:00-11:40
|
《行政法》(10-18)8:00-11:40
|
研究生《侵权法》(1-18周)10:00-12:00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10-18)18:30-21:00
|
《民法》(10-18)8:00-11:40
团委科技部科技立项暨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宣讲会16:00-21:00 |
|
青年志愿者协会换届14:00-16:00 |
|
备注:505综合实训室在进行场地布置时,请将多余桌椅搬至走廊,不允许搬至模拟法庭,以免破坏模拟法庭地板和布局。凡是发现造成模拟法庭地面损坏者全院通报批评!办公室电话:6902713-810
附件一:使用说明
附件二:法学院数字校园综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