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情况公示第5周
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情况公示第5周(随时更新)
(2015-9-28至2015-10-4)
法学院公共房屋借用注意事项
公共房屋借用坚持严格审批制度,提前审批,然后使用,最后验收。各项活动安排应首先通过团委或本科生业务办申请借用学校教室,如果学校在时间、场地等方面无法满足要求,再向学院提出申请。公共用房进行网上申请--审批--验收,在借用中注意以下:
1、请各位老师下载附件一在本人电脑进行安装运行,账号为本人校园卡卡号,具体操作流程说明请见附件二,自行下载备用。学生申请应通过团委、学工或业务办公室学工助理申请。
2、教学用房由院长助理审批,非教学用房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如遇有一审批人不在岗,其他审批人可代为审批。
3、原展室以及筹建中的房屋不属于审批之列。不予借用。
4、所有公共房屋原则上坚持先到先得,在遇有集中教学任务、论文答辩、学院重大集体活动时,学院有权进行调配,统一分配使用。
5、学生借用公共房屋,必须经分管部门老师批准方可借用,不允许不经批准、审批私自借用。
6、公共房屋借用应提前筹划、报备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工作日上班期间申请,其余时间申请不予受理。
7、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用途、对场地要求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如因填写不完整导致事故出现,责任自负。
8、公共房屋值班人员应提前将房屋打开,如有多媒体使用需求同时打开多媒体投影。场地布置、接待等其他物品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9、使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将房屋内物品归致原位,门窗、水电空调等设施关闭,垃圾及时清理,通知值班人员验收并锁闭房间。
10、值班人员验收房屋应认真检查门窗、多媒体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如有问题责令相关人员整改。问题严重者予以网站曝光。
11、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公共房屋,如出现公物、设备损坏,在事实调查清楚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并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12、值班电话:6902713-202。
2015-2016第一学期:法学院公共用房使用情况公示(随时更新)第 5 周 |
房屋性质 |
房屋名称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备注 |
教学用 |
一楼:刑侦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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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一楼:法律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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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学 |
一楼:贵宾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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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二楼:学术研讨室(原二楼多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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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活动
全天 |
校友会活动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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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学 |
二楼:学院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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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活动
全天 |
校友会活动
全天 |
校友会活动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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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学 |
三楼:就业洽谈室(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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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活动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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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活动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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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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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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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四楼:案例研习室(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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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 |
五楼:综合实训室505(含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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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活动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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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使用说明
法学院房屋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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