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仁与秦风房屋装修纠纷案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唐仁,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715198510014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绿岛市滨海区法治路1103号,职业:某私人大型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秦风,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2119750922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绿岛市滨海区理想路95号,职业:某大学外语国语学院教授。
3.宋义,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2119880418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方市滨海区小康路118号,曾任装好家室内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情简介
唐仁于2021年1月1日与绿岛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绿岛市滨海区平安路115号的观海1号公馆3号楼一单元1501号房;秦风于2021年1月2日与绿岛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绿岛市滨海区平安路115号的观海1号公馆3号楼一单元1502号房。
观海1号公馆于2021年4月1日交付。唐仁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了观海1号公馆3号楼一单元1501号房交接手续,领取装修钥匙2把,正式钥匙4把,2021年5月1日与宋义签署了观海1号公馆3号楼一单元1501号房室内装修合同,并将1把装修钥匙交付给宋义。宋义于2021年5月2日安排工人坤泰进场测绘,将1502号房打开并完成测绘,并于5月3日通过微信向唐仁交付装修报价单,由于1502号房与1501号房户型完全一致,唐仁未能发现装修公司错误,并根据装修合同于2021年5月4日向宋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80%的装修款合计人民币244110元。2021年5月10日,宋义带领工人进场装修,2021年6月10日秦风前往观海1号公馆物业服务中心领取了观海1号公馆3号楼1单元1502号房装修钥匙2把、正式钥匙4把,并前往1502号房查看,发现有人在1502号房装修,遂亮明业主身份,告知装修错误,装修队随即撤离装修现场。唐仁于2021年6月20日电询宋义装修进展,宋义答复装修款项已经全部投入装修,但装修了1502号房,唐仁大怒,宋义遂挂断电话,自此以后失去联络。
唐仁于2021年6月23日回国后前往观海1号公馆查看,看到自己的1501号房未有任何装修痕迹,遂试着用自己1501号房的装修钥匙打开了1502号房,发现1502号房基本装修完毕,总体装修符合装修合同和报价单约定,发现客厅地面上有一个未拆封的西门子冰箱,同时拍了装修照片。遂通过物业服务中心联系1502号房业主秦风,沟通解决途径。双方2021年6月25日见面沟通,双方不欢而散。
唐仁遂于2021年7月2日将秦风诉至绿岛市滨海区人民法院,要求秦风赔偿装修支出人民币2441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秦风于2021年7月10日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提起反诉,认为装修格调粗俗,不符合本人的审美定位,要求唐仁将其装修拆除,恢复原状。
原告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2.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含装修报价单);
3.观海1号公馆3号楼1单元1502号房室内装修照片(8张);
被告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明:
1. 本案本诉、反诉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由参赛方根据给定案情设定。
2. 为集中庭审焦点,原被告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诉讼时效、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3.本案证据材料中的身份材料均系在现有真实材料基础上变造而成,各参赛队均不得就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材料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