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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真情圆梦”学生境外交流项目助学基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烟台大学“真情圆梦”学生境外交流项目助学基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真情圆梦”学生境外交流项目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境外交流助学基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体现学校和烟台市烟草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参与境外交流项目,实现境外求学梦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交流助学基金由烟台市烟草局出资设立,每年20万元,连续设立5年,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有参与境外交流项目愿望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在《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09〕77号)及《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烟大校发〔2010〕77号)的框架下,由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境外交流助学基金依托我校现有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主要用于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及国际旅费。其中:
(一)对于全自费交流项目不予资助;
(二)对于校际互免学费的项目,平均资助标准为欧美地区每生每年50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三)对于校际互免学费、住宿费的项目,平均资助标准为欧美地区每生每年25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
(四)境外交流助学基金原则上资助一年期以上项目(含一年期)。
第五条  申请境外交流助学基金条件:
(一)符合《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烟大校发〔2010〕77号)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25%以内;
2.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能力,例如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成果等。
(三)生活简朴,厉行节约,申请境外交流项目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评审选拔参照《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烟大校发〔2010〕77号)执行,由学校确定具体境外交流资助项目并发布。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条件;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学院代表组成评审小组,确定境外交流项目学生名单;
(三)评审小组在入选名单中确定获得境外交流助学基金学生名单;
(四)评审小组将上述两份名单上网公示;
(五)评审小组将上述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六)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外派手续;
(七)学生工作处办理资助手续;
(八)教务处办理选课等手续;
(九)所在学院做好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批复后,在学生出境前,由学校向受助学生一次性发放境外交流助学基金。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境外交流助学基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有出国留学渴望的优秀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境外交流助学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