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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原告资格的变迁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讲座


9月20日,法学院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委员,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在逸夫图书馆报告厅做了题为“原告资格的变迁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的学术讲座。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燕老师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和烟台大学法学院陈浩教授担任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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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李浩教授以“为什么要关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这个问题引入,结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回顾了公益诉讼入法后,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生的变化。并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变迁所带来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进行了细致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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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教授从检察院、公益组织、行政机关等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为线索,以损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我国在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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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李浩教授以四个问题为结尾,引发在座师生思考的同时,也就此做出了自己对这四个问题的思考和看法。李浩教授在讲座过程中,充分结合司法实务典型案例,把精深的理论深入浅出地予以讲解和阐述,让我院师生获益匪浅。

王福华教授在李浩教授讲座的基础上,回溯了世界公益诉讼发展的历史和经典的制度模式,对我国公益诉讼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公益诉讼发展应有的制度建构。王福华教授的发言旁引博征、生动诙谐,赢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陈浩教授总结了自己在此次讲座上的学习心得,认为两位教授的发言拓展了我院师生的公益视野,对我院诉讼法学科未来的教学和学术研究提供有益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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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张兴美副教授对本次讲座的学习体会进行了交流,法学院副院长张玉东教授也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在师生问答环节,李浩教授和王福华教授对大家提出的自然人提前公益诉讼的资格、公共利益的边界等问题做出了精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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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教授的精彩讲座不仅让在场的师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整体发展态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为广大师生未来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启发。讲座现场氛围热烈,在场师生积极互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未来,烟台大学法学院将举办更多学术讲座,不断为广大师生提供前沿性的学术交流研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