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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修改建议
《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修改建议
高青、原轩、倪志超、滕玉霞、邱浩毓、赵帆、李勋、韩雪琳
   烟台大学法学院 2018级硕士研究生
 (2019 年 5 月 22 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建议在通则中增加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例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建议在通则中增加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 机构应当提供。
  【建议】改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登记机构应当配合。
  【理由】该条规定是新增法条,吸纳了我国现今登记实务中的经验,值得肯 定,但是该条在用语上存在歧义。“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与“应当提供”有对 应关系,但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然与“提供”不存在搭配关系。

   http://www.law.ytu.edu.cn/uploadfile/2019/0526/201905260901225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