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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高端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8月8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中心承办的“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高端论坛在山东烟台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分为民事法单元和家事法单元两个分论坛,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宁波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等高校的4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民事实体与程序交叉研究的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论坛开幕式由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玉东教授主持。在开幕式环节,烟台大学副校长冯素玲教授代表烟台大学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烟台大学的发展历程及现有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其高度评价了张卫平教授在北大清华两校援建烟台大学的过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对张卫平教授接受烟台大学聘任并担任法学学科带头人致以诚挚的感谢。法学院院长宋振武教授对法学院近年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向长期以来对烟台大学法学院给予关心和支持的兄弟院校表达了谢意。

开幕式最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张卫平教授代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对承办论坛的烟台大学和参与论坛的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张卫平教授指出,《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重要的契机,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研究的融合是大势所趋,并期待此次论坛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上午主会场单元的第一阶段由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主持。烟台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郭明瑞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张卫平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分别就《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和《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实质性思考》做主题报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温世扬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发表与谈。第二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霍海红教授,分别就《人身损害的分化与整合》《不可偏废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理论反思》做主题报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国际关系学院许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担任与谈人。

下午的民事法分论坛第一阶段由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中心副主任毕潇潇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唐力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毋爱斌教授,分别就《代位权实现的程序规制》《合同解除之诉的体系化阐释》《论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等做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于海防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郭小冬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教授就上述报告发表与谈。第二阶段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曹云吉副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黄茂醌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宋春龙博士分别就《民事判决反射效力研究》《论追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原告的合理性及限度》《可以型追加当事人制度检讨》等做主题报告。宁波大学法学院蒲一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韩波教授就上述主题报告做与谈分享。

家事法分论坛第一阶段由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中心副主任何燕副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德新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刘经靖教授分别就《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之保障》《亲子关系确定的实体法漏洞及其补充》《非讼事件的范围扩张及立法应对》《家事法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实现——从实体到程序的考察》等做主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丁宝同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陈浩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齐凯悦副教授就上述报告发表与谈。第二阶段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莉副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白玉博士分别就《家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法的意义》《实体与程序并驾驱动遗产管理人制度》《青年婚恋观视域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系化释论》等做主题报告。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王学棉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潘溪副教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院周艳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张兴美副教授就上述主题报告做与谈分享。

本次论坛紧密围绕《民法典》实施后的程序运行问题,结合家事程序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的热点,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方法,使整个论坛讨论展现出了更强烈的问题意识、更立体的研究面向和更深刻的分析结论,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