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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海:电商平台经营者“ 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分析

【摘要】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电商立法等最新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其属于违法行为而加以禁止。与这种普遍性的认知观点相反,本文通过对现行竞争法的适用分析,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多数并不违法;通过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本质及经济上的利弊分析,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在本质上是电商平台经营者行使平台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平台内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不必然对电商平台之间竞争造成损害,相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在经济上总体属于有利有弊,且是利大于弊的市场竞争行为,未来电商领域的竞争立法应继续采用原则肯定、例外禁止的规制思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采用了这一立法思路,值得肯定。 更多还原

【关键词】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竞争法;

来源:《经济法研究》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