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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论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必然性

【摘要】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方面的历史根据和现实必然性。农民集体所有制要顺应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潮流作出一系列重大变革。“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要求,应消除“过渡论”和“激变论”带来的消极影响。建国初期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革命理想的必然要求。农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目标及“以农补工”政策,必然要求经由合作化建立起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新时期,农地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旨在创新集体土地制度,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旨在实现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革旨在确立起集体资产运营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趋势和时代背景,才能充分激发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农民集体所有;耕者有其田;社会主义改造;以农补工;以工补农;三权分置;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融合发展

来源:《求是学刊》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