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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适格被告二元论

摘要: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利害关系主体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资救济。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适格被告特殊利害关系程序保障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