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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防: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与有效条件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意图导向,将充分知情、自愿及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有效条件,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同意的虚化以及真实性与有效性大规模背离的问题。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在法教义学意义上对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规则适用及有效条件进行分析、解释,以妥当认定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效力,并将其融入民法同意理论。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应界定为非典型的意思表示,充分知情、自愿属于意思范畴,明确属于表示范畴,三者系《民法典》上“意思表示真实”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具化,应当结合意思表示理论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进行解释与认定。充分知情、自愿均基于有效告知而推定产生,明确虽非推定产生,却也与告知密切相关。对格式化告知同意的规制重点不在同意,而在告知,只有强化处理者告知才能提升用户自由,矫正意思自治的形骸化,从形式同意向实质同意回归。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 充分知情; 自愿; 明确; 规范解释

来源:《法学》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