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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3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的,以法学院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的,经学院认定的各级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竞赛类别及认定原则上参照烟台大学公布的最新学科竞赛目录。未列入学校学科竞赛目录但确有参赛价值的新增赛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每项竞赛实行竞赛指导教师制。竞赛指导教师由学院认定或指定,对竞赛项目全面负责,包括竞赛备案、组织、培训、参赛、总结、宣传、经费申报等。

第四条 对于需要学院统筹备赛用房或申请经费支持的竞赛,竞赛指导教师至少在报名前两周向学院提交《法学院学科竞赛参赛申请表》,说明指导教师安排、参赛学生名单、参赛方案、用房需求、经费预算(包括报名费、差旅费、材料费等)等内容,经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院党政联系会审批。

第五条 学院综合学院经费状况、备赛用房情况,以及学科竞赛的性质、对实践教学产生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潜力来进行备赛用房的分配和经费支持额度的确定。指导同一类型比赛的老师组队进行申请。

第六条 学科竞赛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参赛报名费、注册费;

(二)参赛师生的交通差旅费(按学校差旅相关标准执行);

(三)参赛材料费,包括书籍资料购置费、打印复印费、耗材费等;

(四)外出参赛期间的餐费补贴(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五)参赛学生外出参赛保险费;

(六)其他与参赛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

指导教师随队外出参赛的相关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未经学院审批的赛事,原则上不享受学院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未履行参赛义务的团队(包括擅自退赛、违反竞赛纪律等情形),学院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若经费使用有额外特殊需求,竞赛指导教师可向学院递交情况说明和解决方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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