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法学院科研管理与奖励办法(2014·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强科研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常规化,根据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师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特别鼓励高层次重大课题的申报、高质量学术论文的发表和高质量学术著作的出版。对从事科研活动成绩显著者,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均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所有,并予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不低于两个版面),独著或合著的学术专著、译著,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及专题性书籍。但不包括介绍类文章以及发表在增刊、特刊、网络版上的文章。
在职攻读博士、进行博士后研究及担任访问学者期间,以对方院校为第一单位,烟台大学为第二单位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奖励与学校现行的科研津贴和奖项津贴独立计算,教师调走的,不再享有本办法相应规定中的成果奖励。
第二章 科研任务
第四条 教师须每年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1篇科研或教改论文。
第五条 教师每3年应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教学改革课题,或参加3项课题。
第六条 教师每2年应参加1次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并撰写论文。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活动通讯,提交科研秘书上载网站。
第六条 高级职称教师应面向学生举办学术沙龙或讲座。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与讲座。
第八条 教师主持教改课题、发表教改论文、出版教改专著、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教改教材、专题性教改书籍与科研工作同等看待。
第九条未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者,将在全院进行公开批评,不得参加年度先进个人评审。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条 学院科研管理的任务包括:科研制度建设、年度规划、组织协调、资源整合、信息提供、申报立项、日常管理、任务落实、监督检查、成果归档等工作。学院科研管理档案包括: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等。
第十一条 法学院设副院长、科研秘书1人分管学院的科研管理。学科组长应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相关工作。
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解释学院科研办法,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学院开放性科研项目、决定科研先进个人及其他奖惩。
学科组长应组织制定、落实本学科发展规划,做好本学科的日常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学术活动和会议,集中精力做好科研成果、项目、奖项的培育或选拔工作。
学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个人和管理者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先进评选,职称、津贴评审等。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配合学院科研管理,共同做好科研工作。教师当年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主编或参编教材、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奖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科研成果统计表,个人应当凭著作、教材原件,获奖证书、项目的复印件领取学院科研奖励,科研秘书对相关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查并存档管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成果统计表,或不交原件、复印件审查存档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建设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各学科和团队积极申报各级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创新团队、精品课程等科研教学平台,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各类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政策规章制度,在科研教学工作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学院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对科研教学平台的发展进行评估。
新增校级科研教学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科研教学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国家级科研教学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
验收获得良好以上的科研教学平台给予适当奖励。校级科研教学平台,一次性奖励1000元;省级科研教学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元;国家级科研教学平台,一次性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为集体性奖励,由平台建设负责人决定其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学院对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给予一定的申报和立项资助。省部级以上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中央部委、省社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等设立的科研项目。教学类项目按照相应级别与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学院对每项国家社会基金项目申报提供500元的申报费用;对每项省部级项目的申报提供300元的申报费用,但以同一选题内容进行论证的课题在同一级别内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对于正式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给予2000元立项资助,省部级项目给予1000元立项资助,横向课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比例换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学科需要,积极鼓励各学术团队集体攻关,申报重大或热点项目,促进法学研究提升层次与水平。
学院对省部级以上纵向重大招标项目相应加大申报及立项资助的额度。其中,对每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申报提供1000元的申报费用;对每项教育部等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提供800元的申报费用。以上申报资助以同一选题内容进行论证的课题在同一级别内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对于正式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级项目给予5000元立项资助,省部级项目给予3000元立项资助。
第十五条之一: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创作,并给予相应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立项的科研成果,学院给予4000元的立项资助,对获得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后期资助立项的科研成果,学院给予2000元的立项资助。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全体教职工会议、张贴通知、网上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全体教师传达有关科研项目立项的信息;全体教师对于有关科研立项的问题,可以向院科研秘书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申请科研立项的教师应当根据所申请项目的要求,及时准备材料和报送有关材料。因申请者个人原因造成申报项目延误、不被批准等,由申请者自己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对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由法学所组织院内专家或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必要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务使申报成功率有所提高;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者的科研能力、所学专业、取得科研成果的成绩、已承担课题的完成情况、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课题组的人员情况等情况,讨论决定是否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根据项目要求,积极进行项目的研究,及时完成科研任务。学院可以对科研项目的进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不能及时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者对以后申报科研项目进行限制。
学院对按期结项的优秀科研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相应的结项奖励。对于延期完成的优秀科研项目,延期一次结项奖项减半,延期两次(含两次)不再给予结项奖励。
1.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项目,项目研究成果累计发表法学类CSSCI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B类期刊2篇以上;或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除学校的奖励外,学院给予按期结项奖励2000元。
2.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项目,项目研究成果累计发表法学类CSSCI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B类期刊1篇;或研究报告被省厅级行政部门采纳的,除学校的奖励外,学院给予按期结项奖励1000元。
3.国家级、省部级、省厅级项目,项目研究成果发表CSSCI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研究报告被省厅级以下政府部门采用的,除学校的奖励外,学院给予按期结项奖励500元。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该课题完成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项目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学院科研秘书处1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为凝聚学术团队,培育高层次科研成果,法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法学院从重点学科、人文基地等筹措资金设立开放性科研项目。开放项目分重点、一般项目两类,其中重点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2000元。
学院每年定期接受课题申报,由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符合学院学科发展要求及前期成果已形成论文或系列成果者优先。
重点项目研究时间2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1年。
重点项目结题办法是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表论文一篇、面向法学院师生做讲座一次;一般结题办法是在法学类CSSCI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具体认定以论文具体发表时间为准,不含扩展版和集刊)。
院级开放科研项目统一实行先立项,按期结项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法学院从重点学科、人文基地等筹措资金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分著作、论文项目两类。著作类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论文类项目资助2000元。集中著作类项目需完成80%,且已完成字数达到10万字以上;论文类项目需形成初稿,且初稿字数达到1万字以上。
学院每年定期接受后期资助项目申报,由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
本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不影响作者申领科研奖励。本条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亦不影响作者申领科研奖励。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纵向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获得立项单位颁发的结项证书后,学院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经费1万元,该项资助不影响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项目结题鉴定优秀奖励,但应扣除相应的立项奖励。
第二十三条法学院面向法学院教师设立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教师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推荐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批准的项目,由法学院提供相应的出版经费资助。
作者须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并及时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著作须注明“烟台大学法学院出版资助项目”或法学院指定的出版资助名称(如重点学科或人文社科基地等)。著作出版后,作者应向法学院提交5本样书。
凡由法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享受当年度著作类科研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教师与各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鼓励教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横向课题到位经费3万元等同于厅级项目,到位经费7.5万元等同于省部级项目,到位经费15万元等同于国家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之一:关于本章科研项目的奖励,只要科研项目的立项或结项时间有一项发生在本科研管理与奖励办法生效之后,且符合本办法中相应的奖励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师申报科研成果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校级及其他学会奖等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报奖采取自愿申请、学院支持的原则。教师可根据各类奖励的申报条件和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参加何种奖励申报活动。对教师申请报奖的科研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推荐。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收集各种报奖的信息,并及时向全体教师通报。全体教师应主动配合院科研秘书做好报奖的各项工作。申报者不及时申请、不及时提交报奖材料的,造成无法报奖的,由申请者自己承担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所需要的查重费、查新费及报名费等报奖所需的必要费用,由院里统一负担。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获得各种奖励、奖金均归申请者个人。对于获国家级奖、省级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除国家、学校给予的奖励外,学院给予匹配奖励。
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国家软科学奖;省部级奖包括: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钱端升法学成果奖、各部委政府奖励(带国徽)。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获奖的个人,应当将奖杯原件、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交学院保存。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未,根据教师取得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科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0元。
在SSCI引文索引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在《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十二大法律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在其他法学类CSSCI期刊(集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在非法学类CSSCI期刊(集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在CSSCI法学类扩展版来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同时是CSSCI法学类扩展版来源期刊与全国中文法学类核心期刊,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在CSSCI非法学类扩展版来源期刊或全国中文非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同时是CSSCI非法学类扩展版来源期刊与全国中文非法学类核心期刊,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关于 CSSCI期刊(集刊)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心认定的CSSCI期刊(集刊)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为依据。《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视为非法学类CSSCI期刊。
关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认定的核心期刊为依据。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10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1000元;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1000元。
在港澳台及国外正式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非法学类CSSCI期刊(集刊)。
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为外单位人员,第二作者为法学院教师,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第三作者及以后位次不再奖励。教师与学生合作发表的论文,不管教师在发表论文时署名的位次如何,都视为第一作者。
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文章及普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CSSCI教育类期刊(集刊)发表的教改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CSSCI教育类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或全国中文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的教改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如果发表教改论文的期刊同时是CSSCI教育类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与全国中文教育类核心期刊,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在普通期刊上发表的教改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关于CSSCI教育类期刊(集刊)及CSSCI教育类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发表论文年度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心认定的CSSCI教育类期刊(集刊)及CSSCI教育类扩展版来源期刊(集刊)为依据;关于全国中文教育类核心期刊,以发表论文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认定的教育类核心期刊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专著按10元/千字,再版专著按5元/千字,统编教材按7元/千字,其它按5元/千字计算补贴。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各部委及省社科奖励,按所得奖金额的50%奖励;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计算。
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含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指导、省级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指导、省级优秀教材等),按教师所得奖金额的50%奖励;重复获奖的,按最高项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其他需要奖励的事项,由院务委员会另行讨论决定。
第六章 学术会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实行机会均等,并适当鼓励重点学科的原则,既保证每位教师都有机会,又能有效推动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由学院负担,但须事先征得院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学术会议应出具会议通知。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当会议上提交论文,并争取大会发言和点评。
第四十条教师参会期间应积极利用会议机会进行教学科研方面的调研,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友好联系;会议结束后,应将参会的图文报导信息提交法学院网站进行报道;同时将会议及利用会议机会的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全院会议上进行通报,同时应面向教师学术沙龙、研究生或本科生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科组长应立足学科前沿或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主办或承办中小型学术会议及区域性校地合作会议。学术会议的论证报告须于新学期开始向分管院领导申请,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纳入院年度学术活动规划。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学科组长、教师代表(一般为课程组长)、科研秘书组成。
第四十五条如对本办法所涉条款有异议,三人以上或以学科组为单位有权提议修改本办法,修改方案须本办法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务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